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清算报告
新信清字[2006]第07号
“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下的全体受益人:
根据“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下全体委托人与我公司于2004年12月签订的《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资金信托合同文件》,你们系本信托的受益人,我公司系本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你们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现将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7日,本信托财产的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项目概况
(一)信托项目名称: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下的全体委托人
2、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联系电话:023-63792030 邮编:400010
网址:www.nct-china.com.
3、受益人:“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下的全体受益人
(三)信托成立日及信托期限
本信托成立日为2005年1月17日,信托期限为12个月,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7日。
(四)信托资金总额
本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
(五)信托类型
本信托项目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六)信托专用账户
户 名: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河东支行
账 号:397170001040010300
二、信托项目经营管理情况
(一)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6亿元,全部用于向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用于天津市梅江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进展情况
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6亿元,全部用于向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用于天津市梅江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信托项目管理情况
1、本信托自2005年1月17日信托成立后生效。同时,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本信托的执行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集合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共计6亿元),全部用于向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贷款,用于天津市梅江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担保。
2、2005年5月30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向本项目全体受益人披露了“万隆梅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一(项目进展情况通报)”。
3、2005年8月31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向本项目全体受益人披露了“万隆梅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二(半年执行情况通报)”。
4、2005年11月22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向本项目全体受益人披露了“万隆梅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三(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5、2006年1月24日,受托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向本项目全体受益人披露了“万隆梅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报告四(到期情况通报)”。
6、在受托人管理本信托项目过程中,受托人明确专职的信托经理、托管经理和客户经理,定期到天津进行考察,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对项目进展进行阶段性跟踪。每月将信托资金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给监管部门,在信托成立之后及信托到期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管当局呈报汇报函件,同时协助委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等事宜。
7、截止本报告日,本信托项目借款人已按时向受托人支付完毕贷款本金及利息,受托人已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情况
无。
(五)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无。
(六)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三、信托项目收益及分配情况
(一)信托收入情况
本信托年度信托收入为38,626,053.66元,系贷款利息38,241,666.18元和存款利息384.387.48元之和(详见后附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二)信托费用情况
本信托年度信托费用为4,127.20元,系印刷费4,030.00元、银行结算费97.20元(详见后附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信托项目营业费用明细表)。
(三)信托收益情况
本信托年度信托收益38,621,926.46元,系信托收入38,626,053.66元扣除信托费用4,127.20元后的余额(详见后附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信托本金及收益分配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受托人已完成向本项目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60,000万元、分配信托收益31,962,353.40元,信托净收益率5.3%(详见后附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未分配信托收益6,659,573.06元,其中:5,995,872.80元为包干费用余额(根据合同约定,应计提信托费用600万元,实际已发生信托费用4,127.20元,尚有5,995,872.80元未付);663,700.26元系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受托人的利润分成。
四、其他(如信托执行经理变更情况、免责事项等)
无。
五、本信托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愿就本报告书中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受托人负责解释。
附: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
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信托项目营业费用明细表。
信托经理:丁强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