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祥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简介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宣祥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生效日:2004年2月26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8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两年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于2004年2月26日正式成立,累计募集信托资金8000万元整,签署信托合同198份。上述信托资金均存放于北京国投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安贞分理处开立的信托专户内。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计划资金由北京国投集合运用,以贷款方式贷放给北京茂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茂屋公司”),用于宣祥家园的开发建设。
2004年2月26日北京国投与茂屋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北京国投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投担保”)分别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以北京天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累计100%的股权为信托贷款本息偿还提供于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北京国投与鑫投担保签订《保证合同》,由鑫投担保为信托贷款本息偿还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2004年2月26日上述合同全部签署完毕,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后,茂屋公司提交了提款申请书,北京国投发放了贷款,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支付到茂屋公司开立的人民币贷款帐户。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国投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北京国投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第七条的约定进行管理。将管理情况按照本信托计划第十二条约定的方式充分披露给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的收益
依据《信托贷款合同》,茂屋公司应每半年支付贷款利息一次,贷款年利率为6.75%。2004年8月26日和2005年8月26日,茂屋公司按期各支付贷款利息273万元;2005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6日,茂屋公司按期各支付贷款利息276万元。两年内,累计回收贷款利息1098万元。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累计获得存款利息收入92312.66元。
截止2006年3月3日(清算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累计发生的费用共计3,044,204.65元(包括受托人报酬2,071,982.95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实现信托收益共计8,028,108.01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两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计算。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于2004年2月26日成立,于2006年2月26日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财产的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事务,北京国投编制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委托北京中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本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算审计,出具了《北京宣祥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审计报告》[中兆信字(2006) 第0139号]。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国投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可供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金额共计88,028,108.01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8000万元,信托收益8,028,108.01元。
三、实际分配时间和分配情况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国投于2005年3月1日分配4,019,708.01元,2006年3月3日对信托专户内的结存收益4,008,400.00元进行了最终分配。以上共计分配8,028,108.01元,其中:推介期间的银行利息28,108.01元,信托收益为8,000,000.00元。
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北京国投已于2006年3月3日,将信托本金8000万元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6年3月10日,北京国投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北京宣祥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国投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北京宣祥家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