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 开发商无法按期开工可延期
成都市建委、成都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详解“非常十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甫一出台就备受房地产业界和购房者的关注。本报继6月20日刊发《非常10条 温暖成都》一文对“十条”给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作出分析以后,又于6月27日进行了追踪报道。读者们纷纷表示,政府的契税优惠和购房补贴措施,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市场信心。
开发商因地震不得不延期开工,职能部门收不收取土地闲置费?不同的延期开工时长可分别享受多大的报建费优惠?灾后重建是否鼓励各房地产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因地震蒙受损失的开发商是否可分期支付土地款?……就房地产企业关心的多个问题,本报记者再次与职能部门取得联系,采访了成都市建委开发处、成都市国土局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权威解答·建委
报建费可以减免吗?
《意见》规定,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每平方米166.5元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减免48元。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
今年1月,市政府修改完善了《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3月1日起,成都市报建费标准从原来的118元/平方米调至166.5元/平方米。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意见》规定,若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开工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时间按期开工的,或经企业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延期开工1年以内,且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开工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进行相关减免;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的,经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工时间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按142.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情况不在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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